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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须知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3651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社会团体撤销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办理注销手续。
社会团体注销的,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二、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长期没有活动没有存在必要;
3.财产及债权债务清理完毕;
4.收缴的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财务凭证齐全;
5.具备独立社会团体法人条件拟办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三、申请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1、《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注销登记表》(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
2、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印章和银行帐号注销证明;
3、《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四、程序、期限
1、提出注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申请;
2、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同意批准注销的文件(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