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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筹备和成立登记须知

发布时间:2013-05-31浏览次数:3949

 一、筹备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第十条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

  (1)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的;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

  (3)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4)在申请筹备时弄虚作假的;

  (5)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二)条件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

  (三)申请筹备社会团体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2、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3、筹备发起人和拟任社团负责人情况表;

  4、社会团体办公住所及活动资金提供证明;

  5、章程草案。

  注: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各一份。

  (四)程序、期限

  1、提出筹备社团申请;

  2、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

 

 

  二、成立登记

  (一)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筹备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自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筹备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

  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二)条件

  符合以上所列条件

  (三)申请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社会团体法人成立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3、社会团体秘书长基本情况表

  4、社会团体住所使用权证明

  5、社会团体活动资金状况证明

  6、单位会员备案表

  7、个人会员备案表

  8、章程(一式三份)

  9、社会团体安全责任制度

  注:以上材料全部需要原件,除章程外各报一份。

  (四)程序、期限

  1、提出成立登记申请;

  2、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

  3、审查与批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自批准之日10日内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