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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田联运动员与代理人合同(官方范本)
国际田联运动员与代理人合同(官方范本)
协议双方包括:
甲方(运动员) 地址 乙方(代理人) 地址
双方共同遵守:
一、委托运动员委托代理人以他的名义在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下行使权利。代理人有权行使本协议中直接提到的或与运动员有书面协议的内容,其他无权做。
二、条款
1. 代理人受委托时限为一年,截至12月31日。
2. 如果代理人与国家联合会之间的合同因任何原因终止,代理人与运动员的协议即不再有效。
3. 本协议不可自行续签。如果双方均有意续约,须待代理人续约后方可进行,并且必须在前协议到期前发出书面通知。
三、代理权限(代理权限由谈判而定。很多情况下,运动员不只希望代理人仅仅是安排其竞赛日程,而是要求代理人兼顾其他方面,提供全套服务。)
1. 代理人授权安排运动员的任何比赛,包括运动员参赛费用的协商和谈判。
2. 代理人有权实施调查,与赞助商进行谈判,并最终代理运动员签订合同。
3. 代理人从运动员利益出发,可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发现和调查新的商业机会。
4. 代理人不得越权行使委托权,在没有事先获得运动员同意的情况下,不能签订任何商业协议。
5. 代理人有权以运动员的名义处理财务,但必须遵守运动员的指导,同时对他处理的资金严格记帐。以这种方式处理运动员的财务也必须符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有关条例。
四、费用(在遵守国际田联有关运动员代理人的管理条例下,由运动员与代理人共同协商确定,商定后的数字必须明确写入协议中去。收费标准遵守国家协会的有关规定。)
五、相关成本
1. 代理人须负责所有正常支出的杂费(比如租用办公室、电话和邮费)、成本和其他处理有关运动员事务的开支。代理人对非正常支出不负责任。代理人在获得运动员的同意之前,不得随意支付上述费用。
2. 如果代理人直接开支上述有关运动员的费用,如差旅、住宿、生活费等,由运动员在收到费用支出收据的21天内补给代理人。
六、代理人义务代理人的义务如下所述:
1. 有足够的知识和技能履行代理合同,同时有强烈的责任心;
2. 对运动赛程安排了如指掌,与运动员的教练、所在俱乐部、国家联合会一起,共同协商和制定该运动员的竞赛安排;
3. 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的章程及有关条例;
4. 帮助运动员遵守国际田联关于资格的适用条例,尤其是第17、18和53条;
5. 在运动员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让运动员及时、全面地了解代理人所从事的商业活动和各项安排;
6. 代理运动员的原则是不影响其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
7. 避免发生利益冲突,无论是表面还是私下的;
8.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代理运动员收回所有合同的款项。代理人有义务这样做,但如果第三方在获得代理人同意后不交纳时不负任何责任;
9. 及时支付所有协议费用。
七、运动员义务运动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1. 让代理人了解其竞赛安排及其商业兴趣和投资意向;
2. 参加所有代理人为其安排的比赛或公众集会,除非因为伤病或发生意外情况;
3. 如果代理人谈判决定,或运动员同意为比赛做推广,必须依合同要求参加所有的推广活动;
4. 遵守国际田联和国家联合会有关代理人的规定;
5. 及时支付协议中所提费用;
6. 参加所有国家联合会及国际田联指定的比赛,即:
A.地区锦标赛
B.室外锦标赛
C.世界杯赛
D.奥运会
7. 对运动赛程安排了如指掌,与教练、所在俱乐部、国家联合会共同协商和制定本人的竞赛安排。
八、机密
1. 代理人保证对所有关于运动员的事务保密。不论是正在为该运动员做代理,或已经结束与运动员的委托合同,除非运动员授权揭露事实。
2. 如果代理人向国家联合会或国际田联揭露运动员资格问题或其服用违禁药物的事实,则不属于违反了以上第1款的规定。
九、保证和承诺
1. 代理人必须向运动员保证并承诺,其拥有运动员所属国家联合会及国际田联的认可。
2. 运动员必须向代理人保证并承诺,代理人是该运动员的唯一委托方,直到本协议到期。运动员不能雇用其他人或允许第三方来从事本协议里商谈的条款。
十、终止在下列情况下可终止本合同:
1. 代理人的执照被运动员所在国家联合会收回;
2. 代理宣告破产;
3. 在其中一方破坏协议时,无辜方向破坏方发出通知,但不能对原协议进行修改;
4. 其中一方向另一方提前3个月发出书面通知,表明要终止合同的意愿。
十一、争议和仲裁在发生与协议有关的争议时,合同双方必须遵守运动员所属国家联合会现成条例的申诉程序。如果该申诉没有取得任何结果,双方可以向国际田联仲裁小组提出申请,该组织的决定将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并成为最终决定。
十二、本协议依据地区联合会所在地的法律执行和解释,服从法庭普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