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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简称“四川登协”。英文译名为“Sichuan Mountaineering Association”,缩写:SMA。
第二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群众体育社团,是由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集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群众组织,是四川省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四川登协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指导和推动四川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发展;团结全体会员,提高我省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水平;促进我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建立我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督促其落实;增强全民素质,促进全民健身。
第四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接受四川省体育局领导及业务指导,接受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的办公地址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石西路6号。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四川登协的业务范围:
一、 负责建立全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统一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为:
(一) 登山运动:海拔超过3500米的登山探险运动
(二) 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包括:
1、各种自然、人工岩壁、冰壁的攀登;
2、相关的户外运动,包括山区健行、峡谷运动、野外生存,洞穴探险等;
3、蹦极运动、拓展运动、群众登山运动;
4、由协会及其会员组织的与登山运动有关的各种比赛、活动。
二、 按照《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受四川省体育局委托,行使四川省境内对外开放山峰管理的职能;审定来华境外登山队的登高成绩,颁发“登顶证明书”、“登高证明书”。
三、 负责建立全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救援章程和组织、行业规范,并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 协调和指导全省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开展,并促进其规范化;大力发展俱乐部。
五、 组织和接待世界各国及地区登山探险团队来我省进行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六、 组织和培训业余登山运动员参加国内各项登山、攀岩及相关比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从事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经历(具备一条):
(一)组织或参加过一次以上的攀登3500米以上高山的活动;
(二)组织或参加过二次以上的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参加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举办的活动、培训、比赛的权利;
三、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协会及其团体会员单位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五、团体会员有为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的爱好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权利;
六、经协会及相关部门批准,团体会员有举办本地区、本系统内的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和团体会员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和团体会员单位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开展和参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
七、积极宣传登山运动及其相关运动,普及有关知识和技术技能,提倡科学指导,反对盲目行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在不损害协会及其会员单位的利益和名誉的前提下,自由退会。
二、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四川省登山户外运动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体育局审查并经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四川登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四川登协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并报四川省体育局批准。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指导各团体会员(单位)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3),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取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的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体育局审查并四川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主席、常务副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四川省体育局审查并四川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为四川登协的法定代表人。四川登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四川登协委员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四川登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表决。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新闻宣传有关事宜及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四川登协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组织、企业及个人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四川登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四川登协经费仅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第三十三条 四川登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四川登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四川登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应该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四川登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四川省民政厅和四川省体育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四川登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四川登协章程的修改,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四川登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四川省体育局审查同意,报四川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四川登协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四川登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四川省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四川登协终止前,须在四川省体育局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四川登协经四川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四川登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四川省体育局和四川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与四川登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1年12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四川登协委员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