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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文物征集管理试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1-03-23浏览次数:1092

为了加强对体育文物的保护和利用,适应四川体育事业跨越式发展和建设体育强省的新形势、新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体育文物工作的实际,制定《四川省体育文物征集管理办法》。
一、 体育文物的重要作用
文物是不可再生的资源。体育文物是四川体育历史进程中不同时期、不同地域、不同民族、不同人群、不同项目的宝贵实物;是广大体育工作者“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的力量”的时代见证。
体育文物工作应当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各地体育行政部门、体育团体应当加强体育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体育文物保护工作。体育工作者应当认识到保护体育文物是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增强保护体育文物的自觉性。
二、 体育文物的征集范围
(一)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有关体育内容的古文化遗址、建筑、石刻、壁画;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现代重要体育史迹、实物;
(三)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体育奖品、体育艺术品、体育工艺美术品;
(四)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体育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体育手稿和图书资料;
(五)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体育实物。
三、 体育文物征集方式
(一)依法征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文物归属和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我省体育行政事业单位、省级单项体育协会所获得的有关物品作如下规定:
1.省体育局系统各单位应将重要会议、重大比赛、重大活动的文件、秩序册、成绩册、宣传资料、招贴画、奖品、纪念章、纪念品等完整保存两套,及时移交省体育博物馆。
2.省体育局系统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体育团(队)和主办地赠送给四川省体育团(队)的礼品、纪念品应及时送交省体育局外事部门妥善保管,省体育博物馆负责征收。
3.国家领导人及国际体育组织领导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省领导的题词;知名人士和书法家、画家创作的体育题材作品或为体育活动题写的书画等均为珍贵文物,省体育博物馆应及时与有关部门、个人联系、协商、征集。
4.我省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获得的团体奖品(奖杯、奖旗、奖状)、体育道德风尚奖奖旗等应送省体育博物馆永久收藏。
5.我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得的团体奖杯、金牌,省体育博物馆应按其原质地制作复制品永久收藏。
6.我省运动员参加有广泛影响的世界重大赛事获得的团体奖杯、亚运会团体奖杯,有选择性地按其原质地制作复制品永久收藏。
7.我省运动员参加各类重要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归个人所有。个人提出捐赠、有偿转让、临时借用的,省体育博物馆应当视具体情况颁发收藏证书,给予奖励及办理相关手续。
8.在各类比赛中,我省运动员打破世界纪录、超过世界最好成绩、取得第一名使用的器材、服装以及相关物品,由省体育博物馆负责征集。
9.各市、州体育局承办的国家级、省级综合性运动会、重要的国际单项比赛的文献、实物应妥善保存,由省体育博物馆负责征集。
10.各地体育行政部门、单项协会应重点收集具有地域特色、时代特色、民族特色、项目特色的体育文物和老体育工作者保存的体育资料、照片、实物,及时送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
(二)接受捐赠。
提倡和鼓励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体育文物捐赠省体育博物馆。省体育博物馆应向捐赠者颁发相应的荣誉证书,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的体育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三)依法购买、交换。
依法购买、交换国有博物馆的体育藏品,省体育博物馆应当向省体育局报送申请文件,并对提供体育藏品的博物馆给予实物、技术、培训或资金方面的合理补偿。省体育博物馆应当在30日内将依法购买、交换的藏品登记入藏品总账。
(四)借用
体育系统单位或个人珍藏的体育文物,因体育陈列、展示之需,省体育博物馆根据实际情况,应与体育文物收藏单位或个人协商借用,对出借单位或个人给予必要的补偿,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按期退还出借单位或个人。
四、 体育文物的管理和利用
(一)省体育博物馆作为省体育局直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负责全省体育文物的收集、整理、保管、研究、陈列和利用。
(二)省体育博物馆对征集、收藏的体育文物,应按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登记造册,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严格出库、入库制度,完备征集、捐赠、转让等有关办法。安全妥善的保管好珍贵的体育文物。
(三)省体育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馆藏体育文物的作用,积极与有关方面合作,通过举办陈列展览、科普教育、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体育精神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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