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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体育局系统体育文物归属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省体育局系统体育文物归属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体育文物是四川体育事业持续发展的时代见证,是广大体育工作者“认识自己的历史和创造的力量”的宝贵精神财富,但由于种种原因,我省体育文物藏之分散,管之不善,失之严重。为做好迎接北京奥运会中国体育成就展览和四川省“全民健身与奥运同行”巡礼展览的前期准备工作,积极筹建省体育博物馆,发挥体育文物弘扬体育精神,扩大体育社会影响的功能和作用,省体育局高度重视体育文物工作,已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体育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省单项体育协会按照省体育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开展体育文物普查、征集工作。
省体育局系统是全省体育事业发展特别是竞技体育发展的“排头兵”和集中地,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为国争光、为蜀添辉的体育明星和优秀体育工作者,也收获和珍藏了大量珍贵体育文物,在抢救和保护体育文物这项工作中,亦应带头先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家体育总局关于体育文物归属和管理有关规定,现就省体育局系统体育文物归属和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体育文物的归属
(一)主办或承办全省综合性会议、全国重要会议,各单位特别是省体育局各处、室应将领导同志讲话稿、会议正式文件、参加会议人员名单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内容完整收集两套,移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
(二)主办或承办全省性大型体育活动、全国性重要体育活动,各单位应将活动方案、组织机构、会徽、吉祥物等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文稿、物品完整收集两套,移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
(三)主办或承办国家、省综合性运动会及国家级单项比赛、世界级重要比赛,各单位应将秩序册、成绩册、宣传资料、奖品、纪念品等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内容完整收集两套,移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
(四)体育工作或重大活动、重要赛事荣获国家体育总局、省委省政府表彰的奖品以及世界、亚洲单项协会颁发的奖品,各受奖单位应及时向省体育局领导报告,所获奖品移交省体育博物馆保存;若受奖单位需要保存,由省体育博物馆制作复制品交受奖单位。
(五)参加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体育大会、全国农民运动会……)的四川代表团团旗、组织机构、人员名册、秩序册、成绩册以及获得的团体奖品(奖杯、奖旗、奖状……)应移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
(六)我省运动员参加奥运会获得的团体奖杯、冠军金牌,省体育博物馆应制作复制品永久收藏;我省运动员参加世界重大赛事获得的团体奖杯、亚运会团体金杯以及冠军金牌,可有选择地制作复制品收藏。
(七)我省运动员参加各类比赛获得的个人奖品归个人所有。个人提出捐赠、有偿转让、临时借用的,省体育博物馆应当视其具体情况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给予奖励或补偿。
(八)我省运动员打破世界纪录、超过世界最好成绩、取得第一名使用的器材、服装以及相关物品,省体育博物馆应与相关单位协商收集。
(九)在国际体育交往中,各国体育团(队)或主办地赠送给四川体育团(队)的礼品、纪念品应及时送交省体育局外事部门验收登记,省体育博物馆负责征收。
(十)国家领导人及国际体育组织领导人、国家体育总局领导、省领导的题词;知名人士、书法家、画家创作的体育题材作品或为体育活动题写的书画等均为珍贵体育文物,省体育博物馆应及时与有关部门或个人联系征集。
二、体育文物的管理
(一)省体育博物馆作为省体育局直属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切实履行体育文物收集、保管、研究、陈列的工作职责。各单位对现存体育文物应抓紧清理,凡属移交省体育博物馆收藏的,应及时移交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提倡和鼓励保管和珍藏体育文物的老体育工作者、著名教练员、著名运动员将其藏品捐赠省体育博物馆,省体育博物馆应向捐赠者颁发荣誉证书,尊重并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对其捐赠的体育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三)单位或个人珍藏的体育文物,因体育陈列展览之需,省体育博物馆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其协商借用,可给予必要的补偿,并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按期退还出借单位或个人。
(四)省体育博物馆对征集、收藏的体育文物,应按文物管理有关规定,认真登记造册,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逐步完备征集、捐赠、转让等有关办法,安全妥善的保管好珍贵的体育文物。
二○○六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