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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全省社会组织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讨论实施计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6-04浏览次数:1420

各市(州)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
    按照省委主题教育办下发的《关于印发各行业领域基层单位开展学习讨论有关要求的通知》(川委主题教育办发〔2013〕13号)精神,经研究,制定了“全省社会组织开展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讨论实施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民政厅
                                  2013年5月29日
    
    


    
    
全省社会组织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
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主题教育活动学习讨论实施计划
  

  
    一、活动时间、范围和对象
    活动时间:从当前至6月中旬,为深入学习和集中讨论阶段。
    范围和对象:全省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
    二、责任主体和方式方法
    责任主体:各级民政部门牵头负责社会组织学习讨论的工作指导,各级财政、人社、国土、住建、农业、林业、文化、税务等业务主管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所属社会组织学习讨论的指导工作,各社会组织党组织或单位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学习讨论的组织工作。没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村(居)委会统筹负责。
    方式方法:结合不同社会组织特点,坚持因人制宜、因地制宜,采取个人自学、组织领学、网络选学、党员帮学、流动送学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学习讨论。有条件的行业协会,可组织开展主题辩论、主题演讲、专家授课等,提高学习讨论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对社会组织负责人,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1次以上集中学习培训和1次以上集中讨论。对社会组织从业人员,以社会组织为单位至少组织1次集中学习讨论。
    三、学习讨论主要内容
    1.紧扣“实现伟大中国梦”,开展“我与中国梦”学习讨论。通过学习教育,着力解决信仰信念不坚定、思想认识不统一等突出问题,引导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切实把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为共同理想追求,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把个人成长与中国梦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个人专业优势和社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筑牢共同奋斗的理想信念基础。
    2.紧扣“科学发展、加快发展”,开展“提升自我、服务发展”学习讨论。深刻理解省委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的根源、内涵和要求,全面把握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充分认识省情特征和追赶跨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通过学习,着力解决追赶跨越信心不够、服务意识不浓、行业自律不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引导解决制约发展的矛盾和瓶颈,围绕服务发展大局内强素质、外塑形象,切实增强推动自身发展壮大的内生动力。
    3.紧扣“团结和谐、维护稳定”,开展“诚信自律、身体力行”学习讨论。引导社会组织党员、从业人员充分认识和谐稳定的重要性,树立维护稳定人人有责的“主人翁”意识;抓好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党员、从业人员正确认识各种社会思潮,明辨大是大非;引导社会组织把遵循市场法则与树立诚信自律新形象结合起来,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民间性、基层性和中介性,为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4.紧扣“抗震救灾精神和感恩奋进”,开展“感恩祖国、奉献社会”学习讨论。充分认识党的伟大光荣正确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感恩党、感恩祖国、感恩社会;引导社会组织弘扬伟大抗震救灾精神,结合自身优势和实际积极参与灾后重建及公益事业,自觉为实现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贡献。
    四、学习讨论目标效果
    一是作出一份公开承诺。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社会组织开展诚信倡议活动,社会组织中的“两代表一委员”要作出诚信自律、服务社会、服务群众等公开承诺。
    二是解决一批突出问题。通过学习讨论,着力解决一批诚信与自律建设不足、民主运行机制不完善、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能力水平不高等问题。
    三是形成一套制度规范。社会组织要认真总结主题教育活动的有效做法和措施,加强对创新理念和创新机制的探索,及时把成功做法和经验上升为制度规范,形成端正执业理念、落实诚信承诺、恪守职业道德、塑造诚信形象等制度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为及时收集全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以便宣传推广,及时指导,有力推动全省社会组织开展活动的深入,每周五15:00前请各市(州)民政局、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将本周活动开展相关材料报送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6月3日前,报送动员阶段活动开展情况; 6月25日前,报送学习讨论阶段活动开展情况及一至二篇典型经验材料;7月10日前,报送活动总结。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将定期组织督查组到各地及相关社会组织进行督促检查。
    为便于平时工作联系沟通,请各市(州)、各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确定一名联络员(单位、姓名、职务、电话、电子邮箱)于6月3前上报。
    联系人:刘小荣(联系市州)028-84423016,582239090@qq.com
    陈欣(联系省级业务主管单位)84423015, 35985393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