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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规简介
为使广大体育爱好者对体育社会组织有进一步了解,现将有关法规简要介绍如下,供参阅。
第一部分 申请登记简介
一、相关概念: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二条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二)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第二条规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它社会力量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以开展体育活动为主要内容的民办的中心、院、社、俱乐部、场馆等社会组织。
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二、业务管辖
根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第四条规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监督、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三)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组织经验交流,表彰先进;
(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清算事宜;
(七)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
(八)其他应由业务主管单位履行的职责。
三、登记管辖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其管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的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委托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业务内容
根据《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第六条规定: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体育健身的技术指导与服务;
(二)体育娱乐与休闲的技术指导、组织、服务;
(三)体育竞赛的表演、组织、服务;
(四)体育人才的培养与技术培训;
(五)其他体育活动。
五、申请登记条件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八条、第九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2000】5号)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均可申请成立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具体条件包括: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业务和活动范围必须符合发展体育事业的相关政策、法规,并遵守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关键业务岗位的主要负责人应由体育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在民政部登记一般30万元以上,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国家法律或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对从事某行(事)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开办资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有必要的场所:有与所从事的业务范围相适应的体育场所和条件。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业务流程
(一)申请成立:由举办者或举办单位负责起草登记申请书、章程等文件,办好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等材料,已具备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的各项条件后,报请业务主管单位核查。
(二)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业务主管单位要对拟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情况属实,并符合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各项条件,签发同意成立的文件。
(三)审批:民政部门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签发的同意成立的文件以及其他文件和证明后,进行审批。
(四) 经审核批准成立的发给证书:
1、到民间组织服务中心缴费(包括:登记费、公告费、证书工本费);
2、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基本情况;
3、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4、申请者不是单位的还需生成待发IC(个人)卡信息(民政)。
5、建档: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材料移交民政部民间组织服务中心信息档案处制作档案。
6、发布成立公告:民政部对准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公告。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领取证书后,应当刻制印章、申请组织机构代码、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写明同意作为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并承担相应职责,加盖国徽章);
(三)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四)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资金来源证明(由出资人写明出资金额、来源);
(六)拟任负责人(理事会负责人、执行机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十)《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初审通过后,申请人到民政部取验资通知单,按照要求进行验资。
其他未尽事宜及细则、申请所需的表格及文案模板可登陆“中国社会组织网”http://www.chinanpo.gov.cn/;进行下载并查阅
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材料均需一式二份,其中至少一份原件,所有材料A4纸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