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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局办理举办攀登山峰活动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发布时间:2009-07-13浏览次数:1009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35项“举办攀登山峰活动审批”。
    (二)《国内登山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西藏自治区5000米以上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3500米以上独立山峰的登山活动。”“第七条:举行登山活动应当进行申请。攀登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一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未公布的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山峰所在地省级体育行政部门申请。攀登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山峰,经攀登一侧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向山峰交界其他方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通报。如山峰交界省级体育行政部门间有争议,由国家体育总局决定。”“第八条:攀登7000米以上山峰,登山活动发起单位应当在活动实施前三个月向国家体育总局申请特批。”
    二、申请条件
    举行登山活动的团队应当组成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一个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发起;
   (二)队员两人以上,并参加过省级以上登山协会组织的登山知识和技能的基础培训及体能训练;
   (三)配备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1名登山教练或高山向导最多带领4名队员;
   (四)团队成员须经二级以上医院身体检查合格,无障碍疾患;
   (五) 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防寒、通讯、生活、医疗等基本器材装备;
   (六)团队不得吸收外国运动员参加。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均须提交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档: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1.队名;2.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及身份证复印件;3.攀登对象;4.活动时间;5.人数;6.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
    (二)活动发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团队成员名单及登山简历;
    (四)团队成员保险复印件;
    (五)随团登山教练员或高山向导的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六)登山计划书,内容包括: 1.登山计划;2.日程安排;3.应急处理方案(应包括负责发生意外事故的善后工作);4.装备清单;
    (七)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递交申报材料;
    (二)省体育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登山活动批准书》;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备注:登山团队变更攀登季节、路线或山峰,应当重新申请。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2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028)86593479
    省体育局体育产业管理处电话:(028)86922362
    投诉电话:省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86942671
    省体育局办公室:(028)86917736
    网    址:省政府服务中心:www.sczw.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