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体育总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体育总会(简称市体总)。英文BEIJING SPORTS FEDERATION,缩写BSF。 第二条 本团体是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的群众性体育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单位,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依据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会议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联系、团结体育工作者、体育爱好者及一切支持体育事业的团体和人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及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发展体育事业,增强我市人民的体质,提高我市体育运动水平,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增进我市的国际体育交往服务,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四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各项活动中,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文化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北京市体育局的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监督、检查和业务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党和国家发展社会主义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贯彻实施《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配合体育行政部门构建面向大众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推动群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发展。
(二)依据市体育局和市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授权,对全市性的体育社团实施管理。
(三)对各区县体育总会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进行业务指导。
(四)组织社会调查和专业业务调查,组织社会体育理论、体育社团建设等方面的专题研究,组织体育社团的培训和工作交流。对我市体育发展战略和体育改革措施提出建议。
(五)加强本团体的组织建设,提高社团业务骨干的思想理论修养和业务水平。
(六)举办或与有关单位共同举办群众体育活动;支持和组织会员单位开展实施《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的各类活动;承办国家体育总局、中华全国体育总会、市体育局委托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联系各省、区、市体育总会,互通情况,交流经验;积极开展国际体育交流活动,促进国际奥林匹克运动和文化的传播。
(七)推进体育社团实体化工作,提高体育社团在体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托社会、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工作水平,发挥体育社团的中介作用和服务功能,更好的服务政府、服务大众。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团体会员制。经市体育局批准成立的市级单项运动协会、俱乐部、市级行业和系统的体育协会及区县体育总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燕山体育运动中心可自动成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接受本团体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可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相关活动的组织工作、裁判员培训选派工作、科研及其他业务工作;
(四)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五)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经市体育总会常务理事会讨论,视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直至撤销其会员资格并提出撤销社团法人资格的建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经以下各方面推荐和民主协商产生:
(一) 市体育系统;
(二) 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三) 工、青、妇等群众团体;
(四) 与体育有关的教育界、新闻界、企业界、科研单位;
(五) 团体会员单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实行单位代表制和业务代表制。凡以单位代表任职的代表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变动,由单位及时变更人选。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通过常务理事会理事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人选,通过聘请名誉主席;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体育局和市社团办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各市级有关单位代表组成,下设秘书处、协会工作部、人事财务部3个专职机构及群体部、宣传部、外联部、科研部、法律事务部5个兼职机构。常务理事经有关方面协商、推荐后,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从常务理事中产生。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的任免名单,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个别领导成员的变更,并在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加以追认;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团体各项管理制度;
(九)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决定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上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不在担任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的同志,由常务理事会授予北京市体育总会荣誉牌。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主席;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主席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或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会员、工作人员违反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检查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具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准,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赞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办和北京市体育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北京市体育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市体育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北京市社团办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北京市体育局和北京市社团办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团办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