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名称为“江苏省发展体育基金会”。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面向社会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江苏省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指导下,面向社会广泛募集资金,致力发展体育公益事业。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700万元,来源于业务主管单位、省内各法人组织及热心体育事业的个人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与管理机关:江苏省民政厅
业务主管单位:江苏省体育局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南京市广州路191号(五环大厦)13楼。
邮编:210029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及业务范围:
(一)募集和接受捐赠与赞助;
(二)资助与开展体育公益活动,开展全民健身运动;
(三)奖励为国家、为我省体育事业做出卓越贡献的运动员、教练员和优秀体育工作者;
(四)资助与关怀伤残运动员、退役运动员;
(五)资助与培育体育后备人才;
(六)资助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体育运动;
(七)组织与开展文体活动;
(八)做好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工作:
(九)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公益活动和经营活动;
(十)接收与处理捐赠资产。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不超过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4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资格:热心支持我省体育公益事业的法人单位负责人、社会知名人士、优秀体育工作者和基金会员工。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与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理事会、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成理事会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会的选举与罢免结果须及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第十一条 理事和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理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的会议和活动;
(二)享有对本基金会工作指导与建议权和对理事会决议表决权;
(三)积极帮助基金会开展募资工作;
(四)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工作。
理事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五)享有运用基金会公益平台宣传理事单位和品牌的权利;
(六)享有选择在基金会自有宣传资源、载体和在基金会开展的各类公益活动中宣传理事单位和品牌的权利;
(七)享有基金会提供的对本单位职工体育和健身活动指导与服务;
(八)向本基金会捐赠一定的资金或实物支持;
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为理事大会。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工作计划和重大业务活动及项目包括基金的募集、管理、捐赠、投资和使用计划;
(四)审定基金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审定基金会重要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基金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基金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可不定期召开或委托副理事长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会议过半数理事通过方为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资、捐赠、投资项目及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五)其它需要理事会表决的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及审计报告,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有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可聘请名誉理事长、顾问、特邀理事、形象大使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热心社会慈善事业和体育公益事业;
(二)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特殊情况需报登记机关批准),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满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国家法律与法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基金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的筹集、管理、捐赠与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组织与协调基金会各部门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八)决定各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
(九)本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接受社会各界法人和自然人的捐赠与赞助;
(二)合法的投资收益、理财收益、在金融机构存款的利息收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基金增值;
(三)基金会募资收入和开展公益活动的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使用计划。
重大募捐与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划拨、侵占、私分、挪用和摊派。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和宗旨及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中约定具体使用方式的,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资产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资助我省体育公益事业和开展符合基金会章程的公益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接受省内或境外法人、自然人向本基金会捐赠数额较大的;
(二)基金会组织的有影响的大型募捐活动;
(三)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体育公益活动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度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与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的活动与项目,应当通过基金会网站和有关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的种类、资助对象,以及公开申请资助和评审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并有权向社会媒体披露。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与受助人签订捐赠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资产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受助人未按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资助资产或有其它违反捐赠协议情况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捐赠与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民间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 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各项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主动接受注册地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须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账册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本基金会业务及会计核算年度。
每年3月31日前,理事大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工作与财务报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工作与财务计划经费收支预算;
(三)资产清册。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接受登记机关委派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与本会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本基金会应当终止的其它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与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工作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资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公益目的。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2日第三届理事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