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志愿者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组织和动员热心体育公益事业的个人以志愿服务的形式参与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有关活动,根据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章程和宗旨所确定的工作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志愿者是指:不计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自愿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个人。
第三条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按照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工作要求提供的相关帮助和服务,主要是协助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开展有关公益活动。
第四条 志愿者的基本条件
(一)热心中国体育公益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主要包括在役、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老体育工作者;在校大学生和达到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标准的在校高中生。
(二)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和社会奉献精神。
(三)具备与所参加的志愿服务项目及活动相适应的基本素质。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
第五条 志愿者的权利
(一)获得“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二)要求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必需条件和必要保障。
(三)就志愿服务工作向本会提出建议和意见。
(四)参加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组织提供的培训。
(五)相关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志愿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道德准则。
(二)遵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的相关规定,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为个人或他人从事任何以谋取名利为目的或违背中华全国体育基会章程和宗旨的活动。
(三)履行志愿者服务承诺,维护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和志愿者形象。
(四)服务时应尊重受服务者的权利,对因服务而获取的信息应该予以保密。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志愿者组织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志愿者申请及退出
(一)有志于成为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志愿者的,都可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公布招募志愿者的信息,组织实施对申请者的审查和考核,并最终确定招募的志愿者名单。
(三)志愿者考核通过后,填写“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及“志愿者服务承诺书”,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将向其颁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志愿者证书”。
(四)志愿者欲终止志愿服务时,需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方可退出。
第八条 志愿者的管理
(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建立志愿者信息库,实行分类管理。
(二)如实记录志愿者服务的具体时间和工作内容并备案。
(三)对违反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相关规定的志愿者,基金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教育直至取消其志愿者资格等措施。
第九条 志愿者的培训
(一)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对志愿者进行岗前工作说明和基本技能培训。
(二)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根据工作任务对参与工作的志愿者提供相关的专业培训。
第十条 志愿者奖励
(一)将志愿者的表现和工作成绩反馈给其所在的工作单位及学校。
(二)先进事迹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网站进行宣传。
(三)为志愿者做出志愿者工作鉴定。
(四)对工作表现出色的授予“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优秀志愿者”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修订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会负责。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