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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体育条例

发布时间:2010-11-03浏览次数:7768

 
                                                           四川省体育条例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6月3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体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我省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项体育事业。
  第三条 体育工作坚持以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为基础,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社会体育、学校体育、竞技体育及其他各类体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坚持体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方向,将体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推进体育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体育社会化、产业化。
  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促进各类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负责统筹规划体育事业和领导、协调、监督体育工作;各级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物价、税务、卫生、建设、民族事务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管理体育工作。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本辖区内的体育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支持同级体育总会、单项体育协会、体育科学学会等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组织和开展体育活动,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社会体育

  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并纳入目标管理,引导、鼓励公民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提高身体素质。
  第八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体质进行监测。
  第九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应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体育指导员进行培训、考核、资格认证、颁发技术等级证书。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应结合本民族的特点举办民族、民间传统群众体育竞赛活动,开展以本民族传统项目为主的群众体育健身活动,发现、选拔和培养少数民族体育人才。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关心、支持老年人、残疾人参加体育活动。
  各级老年人协会和残疾人组织,应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适合老年人、残疾人特点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十二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节假日,开展适合不同层次、不同年龄阶段的居民参加的形式多样的社区体育活动。
  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基层体育组织应利用农闲时间开展适合农村特点的、具有地方特色的民间体育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开展工间操等多种形式的体育健身活动和举办群众性体育竞赛。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应根据各自的特点,组织职工、青少年、妇女开展体育健身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

第三章 学校体育

  第十五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应有分管学校体育工作的机构或专职人员,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管理和指导学校体育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体育作为学校教育的组成部分。严格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规定,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人才。
  学校应按国家规定组织学生定期进行体格健康检查,并对学生体质状况予以监测。
  第十七条 学校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设体育与健康教育课,体育考试成绩应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 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每天应安排1次课间操,每天应保证1小时上课外体育活动时间。学校应组织住校生早操。
  学校应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应开展多种适合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每学年至少举行1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各地教育、体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业余体育训练,选拔和集中训练有体育特长的学生,为社会体育培养骨干,为竞技体育储备人才。
  高等院校和有条件的普通中小学应建立校体育运动代表队,开展课外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将体育师资培养和培训纳入计划,体育院校、高等师范院校和中等师范学校应有计划地设体育教育专业(班)。
  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教学计划设置体育教师编制,配备合格的体育教师,保障体育教师享受国家规定的、与其工作特点有关的待遇。

第四章 竞技体育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提高体育运动技术水平,促进竞技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 各级体育组织选招运动员和组建运动队实行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
  应对运动员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以及遵纪守法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三条 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学校、行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建运动队,开展业余体育训练,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
  有条件的项目推行协会制和俱乐部制。各单项体育协会逐步实行运动员注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川举办全国综合性运动会及单项体育竞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省级体育比赛和省级综合性运动会由省体育行政部门和承办运动会的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市、州、县综合运动会由当地体育行政部门管理。
  省、市、州、县单项体育竞赛承办地体育行政部门和各地单项体育协会共同管理。
  各部门、各行业举办体育竞赛,由各部门、各行业负责管理并组织实施。
  主办、承办体育竞赛的单位除应具备法人资格外,还应具备与竞赛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器材、安全、经费、裁判人员、保安人员等条件。
  第二十五条 竞技体育实行公正竞赛、提高水平、确保安全的原则。
  严禁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
  严禁利用体育竞赛从事赌博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名称、徽记、旗帜及吉祥物等标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七条 优秀运动员、退役优秀运动员的入学、升学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优待条件。符合进入高等学校学习条件的,由有关的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决定是否录取。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妥善安置退役运动员。原选送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将退役运动员的安置统一纳入计划安排,各地、各部门和接收单位应予以接收。
  对本省在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中取得前六名,或在亚洲运动会和全国性重大比赛中取得冠军的退役运动员以及其他符合跨地区安置条件的运动员由省有关部门跨地区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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