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文件 > 其他文件

四川省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惩戒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0-11-12浏览次数:3257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建立社会组织行为失信档案,定期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社会组织自身建设和业务活动的指导,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一)对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和年度检查的初审以及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审查,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严格把关。

(二)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管理信息系统,全面掌握社会组织的动态信息,指导社会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切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预防失信行为的发生。

(三)登记管理机关定期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开展监督检查,惩戒违法违规社会组织,严格规范社会组织行为,确保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对社会组织行为失信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保全和暂扣社会组织行为失信的证据。社会组织有提供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的证据材料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行文之日起施行。              

 

[1] [2]